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2
二、本署因偵辦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而有與該管檢察機關聯繫協調之必
    要者,由署長指定之人員負責聯繫。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