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3
三、受觀察勒戒少年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7000 元者,除日常生活必
    需品及醫療費用外,不得動用消費購物,由男女生班主管管控其支用
    情形。另考量其出所返鄉之需要,如無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來所接回,
    除由保管金直接扣繳勒戒費用,仍予以預留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
    表。
民國 100 年 06 月 07 日訂定
3
三、受觀察勒戒少年之保管金結存金額未超過 7000 元者,除日常生活必
    需品及醫療費用外,不得動用消費購物,由男女生班主管管控其支用
    情形。另考量其出所返鄉之需要,如無家屬或法定代理人來所接回,
    除由保管金直接扣繳勒戒費用,仍予以預留車資,留用車資標準如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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