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教室使用須知 6
六、受訓人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習,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
    時,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6
六、學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修,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時,
    應立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訂定
6
六、學員於講座未到課之前應在教室自修,上課十分鐘後講座仍未到時,
    學員長應即向本署人力培育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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