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3: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受理大眾傳播媒體參觀採訪攝影審核要點 3
三、各矯正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對於前項申請,應依下列標準審核之:
(一)收容人不得於矯正機關內舉行記者招待會或類似之集會。
(二)收容人不得接受採訪或攝影。但其接受採訪有助於教化處遇或社會
      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大眾傳播媒體集體參觀、採訪、拍攝或錄影之對象,以矯正機關之
      業務、設施或職員為限,不得以特定收容人為對象。但有助於教化
      處遇或社會教育,且經收容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大眾傳播媒體如欲以矯正機關為背景拍攝影片或錄影,經審查其劇
      情及拍攝過程,不影響教化及戒護安全者,得予准許。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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