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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0:5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住院治療及不予限制住院治療要點 1
一、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除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
    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下列受刑人應予限制院治療:
(一)犯殺人、搶奪、搶劫、煙毒、強盜、盜罪、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者。
(二)累(再)犯、附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有另案未決者。
(三)犯貪污罪,宣告刑在五年以上者。
(四)殘餘刑期在五年以上者。
(五)有脫逃記錄者。
(六)保外醫治受刑人對於被害人或社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七)監獄依法先行保外醫治者。
(八)曾違反保外醫治規定者。
(九)其他情形認有限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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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除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
    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下列受刑人應予限制院治療:
(一)犯殺人、搶奪、搶劫、煙毒、強盜、盜罪、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者。
(二)累(再)犯、附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有另案未決者。
(三)犯貪污罪,宣告刑在五年以上者。
(四)殘餘刑期在五年以上者。
(五)有脫逃記錄者。
(六)保外醫治受刑人對於被害人或社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七)監獄依法先行保外醫治者。
(八)曾違反保外醫治規定者。
(九)其他情形認有限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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