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8: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健康評估及健康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衛生教育及醫療獎勵事宜。
五、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六、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七、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訂定
第 7 條
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
二、傳染病預防及護理之訓練。
三、被告身心健康檢查及特別檢查。
四、被告疾病醫療。
五、病舍之管理。
六、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
七、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八、藥物濫用之防治。
九、被告戒護住院或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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