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鼓勵受戒治人戒菸實施計畫 5五、獎勵內容:
(一)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滿 1 個月,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者
,於次月開始,每月電話接見 1 次及增加接見 2 次。 (接見對
象依戒治處分條例第廿二條規定辦理。)
(二) 自申請戒菸開始,經考核確認無購菸及吸菸之事實,且持續保持至
每期結束者,各期加該次基本得分之五分之一。 (加分部分參酌本
所戒治處遇考評標準,第一部分:第八點辦理。)
(三) 自申請戒菸至社會適應期結束,屆滿 3 個月以上未違反戒菸規定
者,管教人員得於戒治期間滿 6 個月後優先辦理報請停止戒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