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戒治所鼓勵受戒治人戒菸實施計畫 4
四、實施方式:
 (一) 受戒治人入所後,於新收考核階段應施予戒菸之宣導,作為戒菸前
      之準備期。
 (二) 待晉調適期後,填寫申請戒菸報告表,作為戒菸之起算日期。
 (三)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每滿 1  月考核 1  次,直到出所為止。
 (四) 每年定期舉辦戒菸宣導,邀請戒菸團體蒞所宣導。
 (五) 請戒護科配房時參考受戒治人有無參與戒菸計畫。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訂定
4
四、實施方式:
 (一) 受戒治人入所後,於新收考核階段應施予戒菸之宣導,作為戒菸前
      之準備期。
 (二) 待晉調適期後,填寫申請戒菸報告表,作為戒菸之起算日期。
 (三) 自申請戒菸開始後,每滿 1  月考核 1  次,直到出所為止。
 (四) 每年定期舉辦戒菸宣導,邀請戒菸團體蒞所宣導。
 (五) 請戒護科配房時參考受戒治人有無參與戒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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