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3: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第 11 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新聘
僱之律師向法務部重新申請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