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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5:3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0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留。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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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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