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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3: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就業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7
柒、實施步驟:(依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本院擬辦摘要)
一、每半年一次主動邀請各相關工會及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實際
    瞭解本院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
    願與信心,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協商各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就業服務站,每月或適時提供本院學生就
    業資訊。
三、本院各職類技能檢定訊息於本院網站上公佈,並主動邀請媒體採訪,
    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培養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多元化技能。
五、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時,本院將舉辦技訓、教化成果發表展示及座談會
    。
六、本院因無作業科目,故無法成立自營作業。
七、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八、本院將配合彰化更生保護分會來院協助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
    業資訊,激發收容人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九、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  月 8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0053 號函
    辦理取得職業證照學生,於出院後七日內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保
    護會各地分會,依其實際需要給予就學或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
    更生保護會回報之就業情形陳報部備查。
十、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  日法矯司字第 0930903940 號函
    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一、本院將於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訪談,並將其資料彙陳報部
      。
十二、提供本院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給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
      有需求時,適時轉介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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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步驟:(依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本院擬辦摘要)
一、每半年一次主動邀請各相關工會及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實際
    瞭解本院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
    願與信心,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協商各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就業服務站,每月或適時提供本院學生就
    業資訊。
三、本院各職類技能檢定訊息於本院網站上公佈,並主動邀請媒體採訪,
    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培養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多元化技能。
五、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時,本院將舉辦技訓、教化成果發表展示及座談會
    。
六、本院因無作業科目,故無法成立自營作業。
七、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八、本院將配合彰化更生保護分會來院協助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
    業資訊,激發收容人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九、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  月 8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0053 號函
    辦理取得職業證照學生,於出院後七日內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保
    護會各地分會,依其實際需要給予就學或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
    更生保護會回報之就業情形陳報部備查。
十、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  日法矯司字第 0930903940 號函
    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一、本院將於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訪談,並將其資料彙陳報部
      。
十二、提供本院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給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
      有需求時,適時轉介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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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步驟:(依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本院擬辦摘要)
一、每半年一次主動邀請各相關工會及廠商、企業主來院參訪,使其實際
    瞭解本院學生技能訓練、矯正教化現況,以強化其僱用本院學生之意
    願與信心,提昇本院學生之就業率。
二、協商各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就業服務站,每月或適時提供本院學生就
    業資訊。
三、本院各職類技能檢定訊息於本院網站上公佈,並主動邀請媒體採訪,
    宣傳本院技訓成效。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培養收容人實際操作之多元化技能。
五、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時,本院將舉辦技訓、教化成果發表展示及座談會
    。
六、本院因無作業科目,故無法成立自營作業。
七、每半年一至二次邀請國民就業輔導中心或相關人員舉辦有關求職技巧
    與職業道德觀念等就業說明會。
八、本院將配合彰化更生保護分會來院協助收容人就業輔導工作,宣傳就
    業資訊,激發收容人就業意願,促進就業媒合。
九、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  月 8  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0053 號函
    辦理取得職業證照學生,於出院後七日內將其基本資料表函文更生保
    護會各地分會,依其實際需要給予就學或就業之輔導。並於每季彙整
    更生保護會回報之就業情形陳報部備查。
十、本院已遵照法務部 93 年 11 月 1  日法矯司字第 0930903940 號函
    辦理學生申請轉介就業輔導工作。
十一、本院將於每半年辦理出院學生電話追訪談,並將其資料彙陳報部
      。
十二、提供本院取得職業證照出院學生給各相關工會及兼課教師,於職場
      有需求時,適時轉介協助出院學生前往就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