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查察賄選、暴力介入選舉注意事項 8
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
    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格式如附表),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
    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
    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
    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
    ,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8
八、執行小組接獲民眾之檢舉時,除得由執行小組成員即時為調查及處理
    外,如發生賄選地區距離偏遠或情形急迫未克立即趕往處理,得由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填具交查書 (格式如附表) ,以電話傳真或電話請
    當地之支援小組先行就近查明情況,俾作進一步處理。支援小組於接
    獲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之交查事項,應即派員查明情況後,於傳真交
    查書之查復事項欄內,詳填查明情形回報執行小組,如係以電話回報
    ,執行小組應即記載於公務電話登記簿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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