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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4: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受刑人累進處遇新法評分要點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至第四類受刑人
    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至第十二類受刑人入監考核滿二個月
    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得暫緩編級:
 (一) 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三)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四) 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至第四類受刑人
    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至第十二類受刑人入監考核滿二個月
    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得暫緩編級:
 (一) 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三)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四) 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94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4
四、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至第四類受刑人
    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至第十二類受刑人入監考核滿二個月
    報編。下列受刑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得暫緩編級:
 (一) 違規未達受停止計分者,緩編一個月。
 (二)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一個月者,緩編一個月。
 (三) 違規達受停止計分二個月者,緩編二個月。
 (四) 連續違規者累加之。
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修正
4
四  第一類別之受刑人入監當月報編,次月評分。第二類至第四類受刑人
    入監考核滿一個月報編。第五類至第十二類受刑人入監考核滿二個月
    報編。違規者依懲罰規定緩編,但以二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