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2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機關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12
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12
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12
十二、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 (管) 或經主官 (管) 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