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桃園監獄職員查獲及失查違禁物品獎懲注意事項 3
三  查獲違禁品,其單項數量達獎勵標準,惟其查獲之項目及次數繁多,
    足見其執行態度認真,依「戒護區進化」相關規定每半年統計數量乙
    次,凡查獲違禁品列入年終考核累計達二次以上 (或累計總數量) 統
    計排名前二名者,酌予獎勵乙次。另查獲違禁物品困難度高者,列入
    專案處理。
民國 88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3
三  查獲違禁品,其單項數量達獎勵標準,惟其查獲之項目及次數繁多,
    足見其執行態度認真,依「戒護區進化」相關規定每半年統計數量乙
    次,凡查獲違禁品列入年終考核累計達二次以上 (或累計總數量) 統
    計排名前二名者,酌予獎勵乙次。另查獲違禁物品困難度高者,列入
    專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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