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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09:3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要點 1
一、實施要點:
    1.為維護本所替代役役男之權益,使其安心服勤、適應本所生活作息
      ,特訂定本辦法。
    2.本所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副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教導
      組長、總務組長、鑑別組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導師等人
      員組成。
    3.本所替代役役男於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不服本所之懲罰或對其生活
      、管理及勤務上之不當處置均可提出申訴。
    4.申訴處理小組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理情形陳
      報所長核示。
    5.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人之身份應予保密,且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
      懲罰。
    6.役男報到後應於職前講習宣導本申訴辦法,並於正式服勤後不定期
      施宣導。
    7.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
一、實施要點:
    1.為維護本所替代役役男之權益,使其安心服勤、適應本所生活作息
      ,特訂定本辦法。
    2.本所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副所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教導
      組長、總務組長、鑑別組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導師等人
      員組成。
    3.本所替代役役男於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不服本所之懲罰或對其生活
      、管理及勤務上之不當處置均可提出申訴。
    4.申訴處理小組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理情形陳
      報所長核示。
    5.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人之身份應予保密,且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
      懲罰。
    6.役男報到後應於職前講習宣導本申訴辦法,並於正式服勤後不定期
      施宣導。
    7.本要點提所務會議通過函頒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2
貳  實施要點:
一  為維護本所替代役役男之權益,使其安心服勤、適應本所生活作息,
    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替代役役男申訴處理小組由副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教導組
    長、總務組長、鑑別組長、人事主辦、會計主辦、政風主辦、導師等
    人員組成。
三  本所替代役役男於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不服本所之懲罰或對其生活、
    管理及勤務上之不當處置均可提出申訴。
四  申訴處理小組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理情形陳報
      主任核示。
五  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人之身份應予保密,且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
    罰。
六  役男報到後應於職前講習宣導本申訴辦法,並於正式服勤後不定期實
    施宣導。
七  本辦法陳  主任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