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運動場使用管理要點 10
十、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8
八、風雨運動場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
    電源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8
八、使用羽球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7
七、使用羽球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訂定
7
七  使用羽球館完畢後,使用人應自行清潔,回復原狀,並關閉所有電源
    及電器開關,大門確定上鎖後才可離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