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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9
九、法警執行其他勤務著有成績者,除依法敘獎外,其有特殊事蹟足堪獎
    勵者,並得報請本署酌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品。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9
九、法警執行其他勤務著有成績者,除依法敘獎外,其有特殊事蹟足堪獎
    勵者,並得報請本署酌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品。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9
九  法警執行其他勤務著有成績者,除依法敘獎外,其有特殊事蹟足堪獎
    勵者,並得報請本署酌情發給伍仟元以上拾萬元以下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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