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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1: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執行勤務獎懲要點 2
二、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之
    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
    執行者,按比例折算。但因拘票內容有誤無法執行拘提者,得報請書
    記官長核定,不予列計。
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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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之
    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
    執行者,按比例折算。但因拘票內容有誤無法執行拘提者,得報請書
    記官長核定,不予列計。
民國 8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2
二  法警執行拘提成積,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之
    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
    執行者,按比例折算。但因拘票內容有誤無法執行拘提者,得報請書
    記官長核定,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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