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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6 22:3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86
八十六、(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證據保全,以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為
        要件,如:保存有一定期限之電訊通聯紀錄、證人身罹重病恐將
        死亡或即將遠行久居國外、證物不易保存有腐敗、滅失之可能、
        避免醫院之病歷遭篡改、確定人身受傷之程度、原因或違法濫墾
        山坡地、於水利地違法傾倒垃圾及不動產遭竊佔之範圍等,該要
        件即為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應詳為
        審酌聲請證據保全之人於聲請書上有無記載明確並加以釋明。(
        刑訴法二一九之一、二一九之五)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86
八十六   (聲請證據保全之要件)
        證據保全,以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為
        要件,如:保存有一定期限之電訊通聯紀錄、證人身罹重病恐將
        死亡或即將遠行久居國外、證物不易保存有腐敗、滅失之可能、
        避免醫院之病歷遭篡改、確定人身受傷之程度、原因或違法濫墾
        山坡地、於水利地違法傾倒垃圾及不動產遭竊佔之範圍等,該要
        件即為應保全證據之理由。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應詳為
        審酌聲請證據保全之人於聲請書上有無記載明確並加以釋明。 (
        刑訴法二一九之一、二一九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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