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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6:2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7
六十七、(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一))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
        人於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外在環境及情況,
        綜合判斷之。
        對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審判中雖應由主張排除該陳述證據能力
        之被告或其辯護人釋明之,檢察官仍宜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之一)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67
六十七   (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 (一) )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
        人於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外在環境及情況,
        綜合判斷之。
        對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審判中雖應由主張排除該陳述證據能力
        之被告或其辯護人釋明之,檢察官仍宜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
         (刑訴法一五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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