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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4:2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2
六十二、(具結義務及未具結之效果)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
        作為證據。故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注意具結之規定。
        證人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自行朗讀結文,必須證人不能自行朗
        讀,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訊問證人,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如非以實際經
        驗為基礎者,不得摻雜個人意見或為推測之詞。
        (刑訴法一五八之三、一六○、一八九)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62
六十二   (具結義務及未具結之效果)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
        作為證據。故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應注意具結之規定。
        證人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自行朗讀結文,必須證人不能自行朗
        讀,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檢察官訊問證人,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如非以實際經
        驗為基礎者,不得摻雜個人意見或為推測之詞。
         (刑訴法一五八之三、一六○、一八九)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61
六十一  檢察官訊問證人,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勿摻雜個人意
        見,並應注意具結之規定。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自行朗讀結文
        ,必須證人不能自行朗讀,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
        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刑訴法一六○、一八九)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61
六十一  檢察官訊問證人,應注意告知證人為明確之陳述,勿摻雜個人意
        見,並應注意具結之規定。如應具結者,應命證人自行朗讀結文
        ,必須證人不能自行朗讀,始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說明結文
        之意義並記明筆錄。 (刑訴法一六○、一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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