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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05: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52
五十二、(空白令狀交付之禁止)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將傳票、
        拘票、搜索票、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交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司法警察執行時,應記載法定事項,或核對有無缺漏,不得
        交付空白之傳票、拘票、搜索票、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刑訴
        法七一、七七、一二八)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2
五十二   (空白令狀交付之禁止)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將傳票、
        拘票、搜索票、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交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司法警察執行時,應記載法定事項,或核對有無缺漏,不得
        交付空白之傳票、拘票、搜索票、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 (刑訴
        法七一、七七、一二八)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4
五十四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將傳票、
        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時,應記載法定記
        載事項,不得交付空白之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 (刑
        訴法七一、七七、一二八)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54
五十四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將傳票、
        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時,應記載法定記
        載事項,不得交付空白之傳票、拘票、搜索票或其他文件。 (刑
        訴法七一、七七、一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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