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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15: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8
一百四十八、(保安處分之聲請)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認被告行為不罰而為不起訴處
            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依本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請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
            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
            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刑訴法四八一
            )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48
一百四十八、(保安處分之聲請)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認被告行為不罰而為不起訴處
            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依本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請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
            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
            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刑訴法四八一
            )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146
一百四十六   (保安處分之聲請)
            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處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
            分之必要者,依本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
            請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
            有宣告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
            月內聲請法院裁定。 (刑訴法四八一)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01
一○一  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處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
        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請
        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
        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
        院裁定。 (刑訴法四八一)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101
一○一  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處分,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
        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注意聲請
        法院裁定之。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
        之必要者,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
        院裁定。 (刑訴法四八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