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6: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146
一百四十六、(緩刑之執行)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應隨時檢查有無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
            告之情形。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如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
            收受他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之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緩刑附條件者,於緩刑期滿前六十日,應再檢查有無得撤銷
            緩刑宣告之情形。(刑法七四、七五、七五之一、刑訴法四
            七六)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146
一百四十六、(緩刑之執行)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應隨時檢查有無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
            告之情形。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如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
            收受他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之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
            緩刑附條件者,於緩刑期滿前六十日,應再檢查有無得撤銷
            緩刑宣告之情形。(刑法七四、七五、七五之一、刑訴法四
            七六)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46
一百四十六、(緩刑之執行)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應隨時檢查有無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
            告之情形。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如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
            收受他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之檢察署,應立即通知受刑人所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緩刑附條件者,於緩刑期滿前六十日,應再檢查有無得撤銷
            緩刑宣告之情形。(刑法七四、七五、七五之一、刑訴法四
            七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