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6: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民國 6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0 條
(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