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法 第 31 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1 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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