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組織通則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  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  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  護理之訓練事項。
四  受刑人健康檢查事項。
五  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  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  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  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  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  受刑人戒護住院、保外醫治或死亡陳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  藥物濫用之防治及輔導事項。
十二  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民國 57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6 條
(衛生科掌理之事項)
衛生科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監獄之衛生計畫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二  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三  關於看護之訓練事項。
四  關於受刑人健康診查事項。
五  關於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六  關於病舍之管理事項。
七  關於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八  關於藥品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九  關於環境衛生清潔檢查、指導事項。
十  關於受刑人疾病或死亡呈報及通知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心理、生理、衛生、保健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