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0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3-1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
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3- 1 條
(易科罰金之適用範圍)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
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
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第 3- 1 條
刑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己裁判
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
未諭知得易科罰金之處罰者,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