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531 條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