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76 條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76 條
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
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