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1: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69 條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外,應同時為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69 條
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外,應同時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