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1:0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40 條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40 條
受債權扣押命令之第三債務人,於扣押後,始對其債權人取得債權者,不
得以其所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之債權為抵銷。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