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168 條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