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0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20 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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