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0: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