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6 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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