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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3
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妥
    予考量限制(寄)送入,俾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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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監所秩序者,得妥
    予考量限制(寄)送入,俾免影響戒護安全及其他收容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