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一) 申請對象以登記於親屬卡內之最近親屬為限 (祖父母、父母、配偶 、子女、兄弟姊妹) ,且在本所已申請一般接見達一次以上者。 (二) 收容人接見次數依其在所身份之規定辦理,同一親屬辦理電話預約 次數,以每星期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