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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 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 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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