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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 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 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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