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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之指派、遴聘或聘任之機關於受理公職人員通知自
行迴避、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辦理職權令其迴避及迴避彙報事項,得委
任或委託機關代為受理或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