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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
、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所稱職務代理人,指各機關依憲法或
法令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所定由職務代理人執行或重新為之者,以
該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令規定及其職務性質得代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