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 、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所稱職務代理人,指各機關依憲法或 法令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所定由職務代理人執行或重新為之者,以 該執行職務之行為依法令規定及其職務性質得代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