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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5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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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 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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