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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05 02: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
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
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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