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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城鄉計畫業務,指依法令辦理國土計
畫、都市及城鄉規劃設計、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區域計畫、區域規劃、
國家公園計畫等業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