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