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7 條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
察院定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17 條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
察院定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法所稱一定金額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
察院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