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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9 條
委任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請求權人。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