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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
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第 41- 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於請求權人起訴後,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訴訟告知第十
六條所定之個人或團體,得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