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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